此外,《指南》还就规范互联网广告标明“广告”标识作多项指引,明确互联网广告应该具有可识别性,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应方便消费者辨明互联网广告与非广告信息,并给出了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的三种办法:一是通过笔墨标注,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二是通过清晰的语音提示“广告”;三是设置专门区域,以显著的形式明确奉告该区域内商业信息均为广告。
而对付搜索时涌现的广告,《指南》指出,互联网信息平台利用搜索引擎开展竞价排名,应该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平台利用人工、算法等办法干预自然排序、影响展示效果、附加购物链接并构成广告的,应该履行广告发布者责任,依法显著标明“广告”。
此外:
经营者利用公众年夜众平台账号通过知识先容、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做事,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办法的,应该显著标明“广告”;
信息发布者在新闻资讯、互联网视听内容等互联网信息内容流中发布广告,应该显著标明“广告”;
互联网直播营销活动构成广告的,应在直播页面显著标明直播内容为广告,或对广告时段的起止点作出显著标明或者明确语音提示。
其余,《指南》还解释了三种无需标明“广告”的情形: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始终显著标明其为商品经营者或者做事供应者,或者消费者可以通过其账号名称识别其经营者身份的,可以不用标明“广告”;经营者通过自有的网站、网页、互联网运用程序等,推销自己所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的,可以不用标明“广告”;通过互联网平台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做事,能利用其账号名称、店铺名称等办法向消费者公开其经营者真实身份,可以不用标明“广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赵越 通讯员:穗市监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黄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