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抗日战役期间,美国翱翔教官克莱尔﹒李﹒陈纳德受当时的国民政府委托,筹建中国空军美国志愿援华航空队。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飞虎队”在昆明首战告捷,举国欢庆。
当时,作战机上涂着鲨鱼巨齿图案,因昆明地处要地本地地区,当地老百姓没有见过鲨鱼,他们认为老虎最为凶猛,以是就称其为“飞老虎”,称呼志愿队为“飞虎队”,英文名称“Flying Tigers”。

案件聚焦运用飞虎队标识侵权了吗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之后,“飞虎队”先后参与了保卫滇缅公路、阻敌怒江、穿越驼峰航线、桂林空战等主要战役,取得辉煌战绩,中美新闻媒体广泛宣布后声名远播,“飞虎队”成为中国抗日战役与天下反法西斯战役的一段传奇。
飞虎队的标识也逐渐为大家所熟习。

日前,上海市普陀区公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中美共同抗日“飞虎队”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轇轕案。

“飞虎队”图案被侵权

原告英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伙公司,株式会社上野商会(以下简称上野商会)系原告股东之一。

上野商会于2017年12月27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对“MA-1 FLYING TIGERS夹克后背美术图案”进行作品登记,上野商会为该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原告经上野商会授权,为中国大陆唯一可以利用AVIREX品牌服装商品的企业,原告卖力AVIREX品牌商品在中国大陆内发卖事宜,对陵犯该品牌商品牌号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权以原告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主体。

2017年,原告发现被告(某服装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网店店铺发卖抄袭AVIREX品牌服装设计并带有MA-1 FLYING TIGERS夹克后背美术图案的服装,原告哀求被告书面赔罪道歉,同时在网店店铺上刊登声明肃清影响;并赔偿原告各种经济丢失公民币共计135万余元。

被告辩称:

原告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图案取材于历史上“飞虎队”利用的标识,不符合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上海普陀法院认为

“MA-1 FLYING TIGERS夹克后背美术图案”

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哀求

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11月28日下午

上海普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要求

不予支持

大家先睁大眼睛记住下面两幅图:

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

被密告卖的涉案夹克后背图案

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包括四部分内容:

1、上部是一句分两行、呈半圆弧形状排列的金色英笔墨样 “I CAME FROM AMERICA TO SAVE YOUR COUNTRY AS THE MEMBER OF A VOLUNTEER GROUP”。

2、中部主体为伴随闪电俯身向下的飞虎,虎身金色黑纹,虎嘴伸开可见四颗白牙,虎尾波折尾尖朝左,肩部白色两翼旁边伸展,每翼各三翅。

3、中部右上为类似上苍白日标识,白日之中为赤色“AVG”字样。

4、底部为金色“FLYING TIGERS”字样,下附金色“~AVIREX~”。
AVIREX系服装品牌,上野商会在中国注册并持有AVIREX注册牌号。

被密告卖的涉案夹克后背图案来源于原告在对该案用于保全公证时购买的被密告卖的涉案翱翔夹克后背图案。

双方同等确认,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和被密告卖的涉案夹克后背图案除最下方的“~VIPCLUB~”和“~AVIREX~”外,别的基本同等。

法官说法

王飞 上海普陀法院副院长,二级高等法官

因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涉及到我国抗日战役期间美国援华航空队“飞虎队”的历史,而“飞虎队”当年在中国的紧张基地在昆明、桂林,法院专门去了这两地进行干系史实的调查,整理了部分历史上利用过的闪电飞虎与历史上在先利用的飞虎形象。

1、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作为美术作品,未能知足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哀求

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中的闪电飞虎

在先利用的飞虎形象

在先利用飞虎形象来源:昆明市博物馆陈设的“飞虎队”第14航空队23大队75中队华裔翱翔员陈炳靖的翱翔员夹克上左胸刺绣胸章显示为一只伴随闪电俯身向下的金黄色飞虎。

审判长王飞认为: 将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中的闪电飞虎与历史上在先利用的其他飞虎形象比较,客不雅观上确实存在诸多差异,如闪电颜色、虎纹是非、虎爪的个数等等。

但是,闪电的形状、折向,老虎头面部的五官布局、表情,两翼的位置、造型,虎尾的曲度、朝向,老虎的俯身姿势、体态以及闪电、虎头、虎身、虎尾、两翼的大小比例等与历史上“飞虎队”的飞虎形象高度同一,而这些同一的部分,正是在先其他飞虎形象的精华与核心。

两者差异只管客不雅观存在,但过于细微,难以被客不雅观识别。
如果进行隔离比对,更是如此。
这种差异在我们看来便是“为了不同而不同”、“为了差异而差异”,不是其独创性表示。

刨除前述高度同一的核心部分,原告所列差异亦难表示作者个性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飞虎并未分开在先其他飞虎的形象,与其他飞虎在特色、风格、技巧等方面高度相似乃至雷同,该相似程度难以用巧合作出阐明。

以是根据前述比对剖析,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的闪电飞虎与在先其他飞虎形象构成本色性相似,且难以认定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中闪电飞虎“独立创作,源于本人”,以是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哀求。

2、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中部右上的AVG标识、上部、底部的英笔墨样都不具有独创性,整体难以构成“新作品”

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中部右上的AVG标识

在先利用AVG标识

在先利用AVG标识来源:昆明市博物馆、桂林飞虎队纪念馆馆藏实物及史料、干系书本记载的美国志愿援华航空队“飞虎队”利用过AVG(American Volunteer Group缩写,意为美国援华志愿队)图标。

审判长王飞认为: 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中部右上的AVG为“AMERICAN VOLUNTEER GROUP”简称,详细指美国志愿援华航空队。

被密告卖的涉案夹克后背图案中部右上的AVG标识,为圆形蓝底,内有白色圆形带等腰三角形光芒的图标,内圈添加赤色AVG字样。
与“上苍白日”标识及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中部右上的AVG标识比较,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作品外圈白色光芒数量为13个,虽然原告对AVG的字体进行了手绘变形。

但AVG的字体并无任何个性特色;白色三角形光芒的数量13较之“上苍白日”标识的12道光的数量,过于细微,并忽略觉上的差异;上苍白日内附AVG的组合亦如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中部右上的AVG标识所示,早已有之,故该部分缺少让人信服的独创性。

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上部

“飞虎队”血符

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上部为一句分两行、呈半圆弧形状排列的金色英笔墨样 “I CAME FROM AMERICA TO SAVE YOUR COUNTRY AS THE MEMBER OF A VOLUNTEER GROUP”,这段笔墨取自“飞虎队”血符(“来华助战洋人(美国) 军民一体救护”)。

血符的笔墨内容英文翻译大概有原告设计师创作和聪慧付出,但是,因原告在本案中是从美术作品角度哀求保护,这段英文笔墨是否信达雅对付支持原见告请并无帮助。

美术作品因此线条、色彩或者其他办法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以此考量本例,设计师所谓的手绘字体,其线条、字形并无独到之处,单一着色亦无法表示创造性,弧形设计更是不符合独创性哀求,故该部分亦缺少独创性。

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底部“FLYING TIGERS”字样,本身为飞虎队直白的英文表述,并无独创性。

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整体

在先创作图案

在先创作图案来源:1942年美国迪士尼事情室为“飞虎队”设计的图案,一只插翅猛虎正飞跃象征胜利的“V”字。

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整体通过类圆展示、主次衬托的表现手腕,在整体中突出中部飞虎主体,添附其他干系元素,共同表现“飞虎队”主题。

这一布局手腕、表现形式,因受所含元素较少的局限,在编排、设计上的表达办法非常有限。
故在编排、造型相同数量的元素构图时,采取前述布局手腕、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通、常规。

而且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的各元素,并非平淡无奇的大略根本图形,尤其是闪电飞虎、AVG图标,本身均具有相称的表现力,乃至已然在先独立成作,各元素前述编排对全体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整体审美意义上的贡献相较于各元素本身对被密告卖的涉案夹克后背图案整体审美意义上的贡献过于微弱。

在如前论述的各单独元素均难以构成“新作品”的环境下,这种大略的无有新意的排列,不能表示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整体上仍难以知足独创性哀求,难以化腐烂为神奇进而构成“新作品”。

综上,无论是基于单独要素的比拟,还是整体布局的考量,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图案不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哀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附:干系的法律条文

《中华公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能等作品:(一)笔墨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拍照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舆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打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危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揭橥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正权,即修正或者授权他人修正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全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修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办法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办法向"大众年夜众供应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容许他人临时利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打算机软件的权利,打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紧张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设美术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演出权,即公开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能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拍照、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办法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办法向"大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年夜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办法向"大众供应作品,使"大众年夜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韶光和地点得到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措辞笔墨转换成另一种措辞笔墨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搜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该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容许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得到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得到报酬。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任务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情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利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赞许,作者不得容许第三人以与单位利用的相同办法利用该作品。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褒奖:(一)紧张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能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任务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舆图、打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条约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该根据情形,承担停滞侵害、肃清影响、赔罪道歉、赔偿丢失等民事任务;同时危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滞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紧张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一)未经著作权人容许,复制、发行、演出、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公民法院笔墨:贺天牧、向颖图:顾俊磊

任务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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