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陵犯肖像权的行为之一
(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能手段假造构成侵权)
法言俚语
“AI换脸”早已不是鲜为人知的“黑科技”,只要下载一个APP,拍摄一张自己的照片或者一段视频,短短一两分钟的韶光,就能让你足不出户完成试装、试衣,乃至视频角色更换,让你变身电影里的明星演员,乃至有些影视作品在制作的过程中也会采取这项技能。《速率与激情7》拍摄中途,主演保罗·沃克因发生严重车祸不幸身亡,导致拍摄进度已经由半的《速率与激情7》被迫停拍。然而这个项目并未就此搁置,制作方决定通过真人拍摄与CG技能结合的办法在银幕年夜将保罗·沃克“复活”。在保罗·沃克的两位弟弟以及CG技能的支持下,《速率与激情7》顺利上映。
如今,认脸已经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规、最可靠的辨认身份的办法,手机可以用人脸解锁,APP可以用人脸作身份认证,上班用人脸考勤,回家开门用人脸识别。在感叹技能发展的同时,你是否有过这种担心:造孽利用信息技能手段假造他人肖像进行广告宣扬,乃至通过抠图换脸等办法进行侮辱、诋毁性利用,拿了你的“脸”换进一些色情、暴力、血腥视频,你该如何自证明净?
以案释法
有人利用AI换脸技能将94版《射雕英雄传》里朱茵扮演的黄蓉换上了杨某的脸,在网上引发热议。后制作者回应已将干系视频下架,并表示:“AI换脸该当被用以精确的办法,大家应尊重版权和肖像权,专注于技能本身。”
法官说法
“AI换脸”的出身解释,这一技能有一定的需求,如有些影视作品由于利用了有劣迹的演员,导致因违规无法正常上映,制片方为了降落制作本钱,减少劣迹艺人的负面影响,不得不采取“AI换脸”技能将其换掉。网友们发挥创造力、想象力,将明星换本钱身,自娱自乐,并无欠妥之处。但如果未经授权,将自己的脸换成明星的脸,将此明星换成彼明星,乃至添油加醋,进行恶搞,导致"大众年夜众对明星产生了“差评”,那么这种“换脸”行为就可能侵害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换脸”还是要谨慎为之。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能手段假造等办法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赞许,不得制作、利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赞许,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揭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办法利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陵犯肖像权的行为之二
(未经肖像权人赞许,制作、利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言俚语
未经肖像权人赞许,制作、利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构成侵权。
“扫街”“街拍”是一种独立的拍照创作办法,通过捕捉街上的时尚元素、抓拍路人的精彩瞬间,用以展现生活中妙趣横生的画面、值得回味的片段,逐渐成为一项新的街头文化活动。有些拍照爱好者还会在网络上分享这些拍照作品,还有专门的街拍互换网站。《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意味着,未经被拍摄者赞许,“街拍”“扫街”并揭橥、出版、展览,将会侵害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以案释法
案例一:邬某、郁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两人婚纱照,某牛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网、APP、旅游平台上发布其旅游产品的发卖信息时,利用了邬某、郁某的婚纱照图片作为配图。邬某、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牛科技有限公司赔罪道歉、赔偿丢失、状师费、公证费。
法院审理: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赞许,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滞侵害,肃清影响,赔罪道歉,并可以哀求赔偿丢失。某牛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性活动中,未经赞许利用邬某、郁某的照片,陵犯了其肖像权,应该承担侵权任务,讯断部分支持了邬某、郁某的诉讼要求。(邬某、郁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轇轕案,详见上海市虹口区公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7452号民事讯断书。)
案例二:戴某的父亲在某购物网络平台某店铺购买“贝福嘉”品牌童车一辆,随后上传了戴某骑在该童车上的“买家秀”照片数张。该店铺涉嫌以戴某照片作为宣扬页面发卖童车,戴某的父亲遂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登录某购物网络平台,浏览干系店铺页面,页面显示该店铺中发卖的一款名为“儿童自行车3-6-12岁宝宝小孩单车12-14-16-18-20寸男女生减震脚踏”商品的产品图片利用了戴某的肖像。后该公证处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戴某的父亲以案涉店铺未经容许擅自利用戴某照片,侵害肖像权为由向某购物网络平台所属的知识产权投诉平台进行投诉。某购物网络平台随后作出处理,删除了被控侵权的商品链接。戴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店铺赔偿肖像权利用费、公证费、状师费等,要求讯断某购物网络平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任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赞许,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丢失。本案中,店铺未经戴某赞许,在干系商品链接上利用了戴某的肖像。其以营利为目的在涉案商品链接上利用戴某的肖像,侵害了戴某的肖像权,答允担赔偿丢失的民事任务。关于赔偿丢失的数额,因戴某未举证证明其因此所遭受的丢失,也未举证证明店铺因此所得到的利益,故根据戴某的有名度、店铺的差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详细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戴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成分酌情确定。戴某同时还以某购物网络平台未及时删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为由主见某购物网络平台构成共同侵权,但某购物网络平台于收到投诉后作出处理并删除了被控侵权的商品链接。某购物网络平台作出的处理恰当且及时,不存在不及时删除侵权信息的环境。故对戴某针对某购物网络平台的主见不予支持。法院终极讯断店铺赔偿戴某经济丢失(含为维权支出的状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12000元。(戴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购物网络平台有限公司肖像权轇轕案,详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2039号民事讯断书。)
案例三:(成都某有名时尚街道对街拍Say No)成都某有名时尚街道曾经是街拍爱好者神往的街拍胜地,浩瀚与国际前沿接轨的时尚品牌,传统与当代结合的建筑街区形态,以及精彩纷呈的丰富活动,受到了浩瀚消费者的喜好,吸引无数潮人前来打卡,用影像表达自己的时尚态度。但自2019年7月起,成都某有名时尚街道在路口立起“文明守则”告示牌,声明“禁止未经许可的拍照/拍摄”,其官方公众号也发文提醒“在留下美好影像的同时,我们也提示大家提高戒备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同时对未经容许的街拍进行劝阻。此举一出,曾经生动在成都某有名时尚街道的街拍客,险些都看不见了。
实在,街拍者与部分被拍摄者都乐于参加,并用这种行为艺术表达对时尚的追求。但也有不少被拍摄者表达了对这些“长枪短炮”的反感。对随意街拍说“不”,是保护普通人肖像权的一个良好开端。无论因此告示牌的形式提示,还是必要时出面提醒或阻挡,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街拍行为进行规范,都是法治进步的表示。成都某有名时尚街道率先对街拍说“不”,是对普通人肖像权的保护,也是对干系法治意识的唤醒,因而显得“欠亨俗”。
法官说法
1.消费者网上购物后,拍摄该商品的照片或者利用的视频,发布到“宝贝评价”或“买家秀”,乃至被哀求发到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这种“晒单”彷佛成了网购日常。不过,你可要小心了,晒单的照片和视频有可能被他人用于商业宣扬,这就陵犯了你的肖像权了。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标准,但《民法典》规定,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无须再以“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判断。
2.在记录人的肖像绘画(特殊是裸体)作品中,作品创作人享有著作权,而与被绘画人的肖像权会产生冲突。一样平常认为,肖像权这种人身权的保护要优于对著作权这种具有人身、财产双重权利的保护。这是由于,肖像绘画作品创作从一开始就发生被绘画人赞许与否的问题,肖像权制约着著作权能否产生及其产生是否合法。特殊是作为裸体肖像,更牵扯肖像权人的隐私和名誉。这种关乎隐私和名誉的肖像权作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格权,无论它的权利来源、存在办法还是保护办法,都应该优先并且只能优先于著作权这种以财产性子为主的权利。由于缺少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人就不可能享有物质和精神的权利。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能手段假造等办法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赞许,不得制作、利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赞许,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揭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办法利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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